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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权利放弃的补救

损害赔偿2019-08-14|人阅读

案情简介:乙驾车将路旁散步的甲撞倒,致使甲多处骨折,甲住院八天后死亡,死因不明。其时,甲已年逾八十岁。交警认定,乙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无责。甲的亲属不忍老人死去后再遭受刀械切割解剖,在交警打印的放弃追究乙的一切法律责任声明上签字,后将甲的尸体火化。乙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一百万元商业三者险。甲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乙答辩称,甲的亲属已声明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故,乙无需赔偿,法院应当驳回甲亲属的诉请。保险公司答辩称,甲的亲属放弃追究乙的一切法律责任,则,因乙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审理中,为证明甲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但,因保险公司以尸体已火化未作尸检为由,拒绝司法鉴定机构以住院病历资料作鉴定,鉴定机构退鉴。作为代理人,本律师从甲的亲属在声明上签字的目的、处理交通事故交警是否针对该声明依法履职、交强险的性质、交通事故伤害与甲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作尸检对本案诉请的影响等方面予以法律上的陈词。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额赔偿外、剩余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至此,原本甲的亲属因不懂法而自己设置的诸多法律障碍,因本律师的代理,而获取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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