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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冲锋律师
刘冲锋律师
山东-菏泽
高级合伙人律师

合同有效被支持的答辩状

商法2019-07-31|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盛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西线钱塘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XX兴,执行董事。

被答辩人:菏泽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林,经理。

被答辩人:菏泽X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何XX,执行董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菏泽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被答辩人菏泽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菏泽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合同法》的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答辩人菏泽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与被答辩人菏泽X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菏泽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存在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菏泽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知情的,且主动收取了2018721日、2018816日、930日、1017日答辩人分别向其缴纳的电费8717元、11740元、6728元、和4541元,由收据和银行转账明细证实,因此说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开始不知道被答辩人XX公司转租给答辩人严重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菏泽XX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买了生产设备、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并对相关的辅助设施进行了修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腾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势必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如果擅自中止合同必须赔偿答辩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二、被答辩人xx公司和被答辩人xx公司2015610日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101日起至2025930日止,租赁包括土地120亩及房屋1.5万平,土地租金60万元,房屋租金22万元。被答辩人称已经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因此其土地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要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字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任然有效。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1071212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期限和范围都在二被答辩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和范围内,且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答辩人:山东XX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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