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水英律师
张水英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有权追回。

其他2014-03-21|人阅读

张XX(男)与黄XX(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09年,张XX与李XX(女)发生婚外情。2010年8月,张XX为李XX购买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宝马车辆一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黄XX发现张XX与李XX的婚外情,并得知张XX为李XX购买房屋、车辆达600万元,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XX返还上述财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张XX在与黄XX夫妻存续期间,未经黄XX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月600万元赠予给李XX,违反《婚姻法》第17条约定,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XX。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XX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XX。原告黄XX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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