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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文华律师
刁文华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张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4-07-14|人阅读
基本案情为:张某某以未婚为由与被害人王某谈对像,以承包工程、进行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和打官司办事缺钱等各种虚假理由为名,自2010年到2012年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为其提供帐户打钱,将被害人的轿车、手机骗走变卖,总计骗取钱物合计50多万,花季少女被人骗钱骗色,最后人财两空,逼不得已到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一案,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婚史,以未婚身份与被告人王某某谈恋爱,在骗取其信任后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计钱物共计人民币334410元。本人是在犯罪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受到被告人之母亲委托的,其给我的信息是:被告人只是和被害人谈恋爱,被害人给被告人钱花是自愿的,两人天天在一起同居,而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姓名,住址全部了解,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隐瞒自己的身份,不应认定为诈骗。听到其母的一番谈话后,我的第一感觉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于是我就开始了我的辩护之路,到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从犯罪嫌疑人的嘴里了了解更多的案件事实,在初步了解案件事实之后,认为本案确实有可疑之处,办理取保候审还是可行的,但在这个阶段,律师是不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的,只能在上述所了解的案情基础上,拟出一份法律意见书后送到侦查机关,然后耐心地等待结果,结果等来的不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而是被批捕。批捕前后,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其在我面前一直重复着和他母亲一样的陈述,而检察院己经批捕了,这使我不得不怀疑当事人与其母亲的陈述有不如实陈述的地方,于是我反复地问当事人在公安是怎么陈述的,是否有和对我说的不一致的地方,果然不久我的这个怀疑就得到了证实,那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了检察阶段我阅了卷之后,在案卷当中我的当事人对自己诈骗的事实全部供认不诲,没有一丝的含糊。看来之前的取保候审根本是不可能的,当事人可能出于脸面,也出于不懂法律等各种原因导致和我说了假话,而我也因为这些假话做了许多的工作。但是最终这些工作白做了。诈骗案件的女孩子,一直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出现,直到开庭之前,出于职业的敏感及对自己工作的小心,我一直没有主动和这个受害的女孩子联系过。开庭之前,我见到了这个女孩子,我主动地和她攀谈起来,我很直接地告诉她这个案子如果被告人被判刑,她就一分钱不会得到,因为被告没有一分钱的存款,也没有房产和,家里所有的房产都不属于他,但如果她能给出具谅解书,情况就不一样了,被告人的母亲为了让儿子重获自由愿意变卖自己的房产赔偿给被害人,还有,不要看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这个数额很耀眼但是不现实,说白了,得不到也是个零,到了现在这种地步,只有大家你让一步,我让一步,大家伙最终有一个圆满的结局,这才是每个人所共同期待的结果,没想到女孩很聪明,她也很直接,她的态度是:被告人判不判刑和她没关系,关键是她想把她的钱要回去,至此我突然看到这个案子的署光,说实在话,在这之前我一直认为我的当事人他只有坐牢的份了,被害人愿意出谅解书,而新的刑诉法又对这类经济案件不是太刻意追求惩罚的结果,我迅速整理了一下我的思路,马上要开庭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数额为23万,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将23万变成了33万,多增加的10万元,检察院没有拿出有力证据,开庭时用了推断、分析的字眼,而10万元的具体数额怎么来的,没有任何根据。而我做为一个律师只能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说服当事人家属做好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款项,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给被告人争取一个缓刑的准备,另一方面在法庭上我也做好了与检察官据理力争的准备:对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严辞拒绝,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程序举证的行为也一一指出,对于公诉机关将电子资料证据认定为书证的行为也加以指证,这些行为都是在庭审过程当中,但是在庭审快结束时我又诚肯地肯请法官再给我的当事人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历数了其应该被判缓刑的案件事实各个方面:包括其以前从无犯罪前科,没有违法违纪历史,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等等。至今为止,从法院传来的消息来看,这个案子判缓刑应该己经成了定局,但是在没有出来审判结果之前我还是不能主观地下结论,本人认为这是我从事刑辩工作当中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在此案当中,有这么几点收获与大家分享:其一、严格地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合理的请求与要求遵照执行,不合程序和不合乎《律师法》规定的要求必须予以回绝,不能受当事人的摆布,最后成为法律适用的牺牲品,同时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有时间可以适当左右,但是对于法律底线,绝不能含糊,不能拿自己的执业生涯做赌注!其二、会见是一门艺术,与当事人沟通更是一种技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不能不告诉当事人,告诉当事人自己能判几年,有些人会受不了,有些人却必须知道,对于明明会判得很重的案子,一定要早一点跟当事人说明白,不要等着判决下来以后,让当事人大失所望,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你律师的能力有问题。其三、辩护的技巧,一个案子辩护得好与坏不单单是表现在法庭上,作过刑辩许多年的老律师都知道,其实与法院、尤其是检察院针锋相对不是最聪明的律师,但是如果对于公诉人在举证明程中出现明显的问题不提出来显然不能说明一个律师的睿智,相反只能让他们更瞧不起,法庭上的慷慨激昂不是没有必要,但也不要声嘶力竭,低调一点在什么时间都不为过,你己经指出了公诉人的过错,再大声嚷嚷就是得寸进尺!然尔对于咄咄逼人的公诉人提出的让当事人不能接受的问题,律师进行义正严辞地提出却是相当必要。其四、庭前的准备工作及对于到了公诉机关可以复印的侦查卷宗都是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当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怎么开好一个庭,怎么辩好一个案子,每个律师的自我要求不同,而我的要求则是对于不该出现的失误一定不能出现,对于应该提前想到而未想到的及时予以补救,对于当事人的要求合理的一定要达到其要求,最后达到一个让所有都觉得自己是一称职或者说合格的律师的认同,那么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则必须无时不在地去努力!其五、收费的多与少不需要与自己的付出成正比,因为当事人付出的是金钱,我付出的是我热情和激情,我的付出是我想让我的工作得到一个好的成果,对当事人有一个好的交待,我想说,做为一个称职的律师这些与收费无关,只与自己的责任心大小有关。其六、记得自己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 在每一个案子来的时侯和结束的时侯进入的都是当事人的人生舞台,而不是自己的,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让当事人成为我们失败辩护的牺牲品,摆正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因为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最后,我的心得体会就是:没有不同、没有区别地对待每一个案子,热爱这份事业,热爱你的当事人,对每一个案子都投入激情和热情,那么每一个案子都会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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