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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刚律师
郭金刚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超出法律高额死亡赔偿金

损害赔偿2013-03-03|人阅读

2013年1月28下午,曾某,男,62岁,湖北咸丰县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某工地做最后一点工作后,准备高高兴兴的领着工资回老家过年时,不慎从楼上掉下摔伤住院。经送往医院抢救,勉强有心跳。当日曾某亲属针对浙江的病情向我来,通过咨询到本律师,接到来咨询后,我认真的对其进行了解释。次日,曾某亲属未委托律师前去探望病情争取赔偿。几天后,因曾某病情特别危机,身命危在旦夕。对方与其亲属谈到赔偿金时,对方同意支付赔偿金40万元。理由是:“死者”年龄62岁,不应当是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曾某家属听到这样的赔偿意见后,当即又来咨询我。说实在的,曾某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的,我认为40万都无法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多只能赔偿30万元。经受害人委托,我于2013年2月2日驱车前往宁波。

到宁波后,我们先对曾某的病情进行了了解,对应该收集的证据进行了收集。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联系对方见面,向对方说明了观点,讲明赔偿的依据、理由。经过反复的多次协商,最后于2013年2月4日将“死者”的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将曾某运回老家。不过遗憾的时,曾某在回家途中死亡。

至此,一场维权路就这样划伤了圆满的句号。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签合同时一次支付到位。看视简单的赔偿,有律师参加与无律师参加的赔偿为什么会有差别呢?这个问题值得全社会的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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