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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案

劳动工伤2012-12-26|人阅读

邓某诉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案

案号:深劳人仲案〔2012〕2668号

申请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章林喜,系广东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某,系公司员工

案由:工资、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24.84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实发工资额为申请人依法补缴未缴纳的2010年1月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或者以现金形式支付予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补缴,共计人民币:3211.6元。

四、律师费人民币3300元。

庭审过后,作为代理律师,试图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与申请人商量后,就各方证据与实际情况,提出最终和解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

由于被申请人执着于最后12个月的平均公司为2200元,即2000元+电话补贴200元,而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区域业务经理,工资结构为2000元+电话补贴200元+销售提成,申请人提交了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20日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显示,其中2200元部分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吻合,但是销售提成部分被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未完全举证,参照行业惯例,销售人员业务提成占收入比例较大,如在长达两年半之久只拿底薪+电话补贴,有悖常理。庭前庭后,本代理律师也将上述实际情形形成代理意见与仲裁员沟通,希望被申请人注意、了解,无奈,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和解方案。最终,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1699.3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3398.74元;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808.9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代理律师小结:

1、律师费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务中,按照劳动者胜诉比例予以裁决;本案中,由于25%的经济补偿金未得到支持,按胜诉比例,仲裁庭只支持3300元律师费中的2808.9元。在此,本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在不能和用人单位和平协商的情况下,尽量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前支付的律师费可以大部分收回来的。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功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问题。仲裁庭理由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4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仲裁庭引用此条作为依据,很是值得商榷,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之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照此,既然“指导意见”和“规定”都不得制定,怎么能“参照”依据一个在内部成文的会议纪要呢?而且,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还未失效,是劳动部的行政法规,难道一个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及一个会议纪要?另外,劳动者如果没有被拖欠工资,就算是放在银行,也理应产生利息的啊

3、申请人养老保险问题,因为被申请人2010年1月至10月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代理律师与申请人商榷后,提出此项作为仲裁请求之一,并计算出2010年1月至10月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为在和解谈判中取得谈判筹码,和解过程中,被申请人起先也同意将此项以现金形式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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