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初,被继承人王某某女士在去某企业送货过程中,被沈阳某企业职工用铲车将其碰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安全生产部门,公安机关调解,沈阳某企业赔偿王某某女士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0万元。并将该费用直接汇入受害人王某某女儿名下。
另外,李某某(王某某女士丈夫)与被继承人王某某女士系再婚。
经李某某先生多次与王某某女士父母、子女就死亡赔偿金问题协商分割未果。其实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分割的原则一般应当均等。对于丧葬费属于办理丧事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属于遗产。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被抚养人所有,不属于遗产,不予分割。并进行了相应的裁判。
律师点评:
1、死亡赔偿金(包括工伤死亡、交通事故死亡)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产、经营所得财产,即不是共有财产。不能先划出一般归配偶,其余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丧葬费是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具有遗产属性,不能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割。该笔费用应当由办理丧事的继承人所有。
3、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因受害人因事故死亡,与其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人,享有的一种保障权利。
对于上述费用的分割方式:
1、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处理。
2、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