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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律师
周炜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看似证据充分,为何败诉?--追索劳动报酬案剧情大反转

劳动争议2019-10-11|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黎女士称其于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24日在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工资至今未发。2018年7月16日,该女士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一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工资,该女士提供证据材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明细(客户往来查询)、记账凭证、工作日志、该女士与该公司员工关于拖欠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公司两员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女士工资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拟证明其与该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并拖欠工资的事实,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公司不应该支付工资。

二、接受委托

该公司在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后,于2018年8月8日找到周炜律师,并与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周炜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三、积极办理案件

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该公司沟通,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帮助该公司找到更多有利证据,与团队理清思路、制定诉讼策略,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实施方案,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四、诉讼之路,勤勉专业

(一)[劳动仲裁委]:可以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遗憾败诉)

劳动仲裁委认为,结合庭审询问以及该女士提交的若干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需公司提供证据,因公司没有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向该女士发放劳动报酬的证据,遂裁决该公司向该女士支付这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 [一审法院]:基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该女士提供的若干证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明细(客户往来查询)、记账凭证、工作日志中均无该公司或者负责人签章,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微信聊天、交易明细等证据中涉案公司员工均已离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简而言之,该女士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因而法院判决该公司不支付该女士劳动报酬。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该女士劳动报酬,该案以公司胜诉结束)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该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该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五、结案结语

该案中公司一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该女士要想追索劳动报酬就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看似该女士提供了大量证据,简单来看似乎双方确实具有劳动关系,但从法律人严谨的角度来看,这些证据基本上为该女士单方制作,不能确定其是否为真实的,部分证据因缺乏佐证而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因此,该女士提供的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自然也无需支付其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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