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汉,出生于19XX年10月1日,住址:富阳XX
被告:方XX,男,汉,出生于19XX年3月21日,住址:富阳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女方抚养。
3.请求法院判决共同拥有的房屋位于xx,共同存款2310000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2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一女。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认识到结婚不到3个月,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私生活混乱,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场所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被告经常酗酒,一旦醉酒就会对妻子女儿动手,妻子多次被打伤入院。近2年,因房屋拆迁得到大笔补偿款,被告更加挥霍无度,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夜不归宿。
现原告对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厉害。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案件分析:
1.本案中,原告告诉本律师被告存在家暴、赌博、酗酒等恶习。
2.若要维护原告利益,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这些恶习。
3.本律师通过派出所、当地娱乐场所、其他相关人员等处大量收集相关有利证据。
4.法院最终在本律师提供大量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判决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存款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