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林某某
代理人:章高德,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1251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6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绍阳、章高德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800134708134708 201091120116 201091120101213470813000080020116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焦点在于长廊发生倒塌的原因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工程施工前没有涉及施工图纸,201012 驳回原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0149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 乾
O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