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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永桓律师
贝永桓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遗嘱带来的一场纠纷

其他2012-09-20|人阅读

老李的遗嘱带来的一场纠纷

老李早年丧偶,独居一套房屋,有二个儿子,已成家立业。老李年事已高,感觉到身体一年不如一年。老李想“趁我还健在,先把房产的事情处理好,免得以后二个儿子为房产闹矛盾”。20097月,年过七旬的老李立下遗嘱:房产二个儿子平分,一人一半,并对这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又过了一段时间,老李觉得大儿子比较有出息,对自己也孝顺,于是20102月,老李重写了一份遗嘱:房产大儿子分三分之二,小儿子分三分之一。9月,老李多年的哮喘发作了,住院期间,大儿子正值单位外派学习,小儿子端茶送水,送饭陪夜,细心照顾着爸爸,直到老李康复出院,老李很感动,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小儿子好,20111月,老李再次重写了遗嘱:房产小儿子分三分之二,大儿子分三分之一。20117月,老李因病去世,二个儿子为房产的继承发生矛盾,小儿子认为应该以父亲最后一次立的遗嘱为准,自己应享有房产的三分之二。为此,他向律师咨询。

贝律师答复:

小儿子的要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法院会以20097月的遗嘱(已公证的第一份遗嘱)为准,二个儿子平分,一人一半。

本案中,老李一共立了三份不同内容的遗嘱,其中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不同的遗嘱效力冲突解决规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因此,小儿子认为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己应享有房产的三分之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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