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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荣律师
姜淑荣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2600元花瓶速递受损 “赔偿三倍运费”有违公平

损害赔偿2013-06-06|人阅读

2600元买来的花瓶,快递至家时却成了一堆碎片。2013年6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xx快递公司原价赔偿原告周xx快件损毁损失。

2013年3月14日,周xx在南京某古玩交易市场以26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得一只旧花瓶。因携带不便,周xx将该花瓶交xx快递公司速递至其位于南xx市海安县荷花小区的住所,并支付了运费60元。快递员向周xx出具了速递物流详情单。

四天后,当周xx打开快递包裹时,却发现所购花瓶已成一堆碎片。因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周xx180元,引起了纠纷。

原告周xx诉称,其已支付运费,并已将花瓶交被告速递,双方已经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速递过程中未尽妥善保管、运送义务,致其货物碎损,应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xx快递公司辩称,快递员出具给周xx的物流详情单中已经明确载明:“填写本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详情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办理快递业务时,周xx只支付了60元运费,并未给快件保价。因此,其只能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周xx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快递公司关于“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之约定,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资费的三倍赔偿,不足赔偿周xx损失的10%,对周xx不公平、不合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xx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周xx购买花瓶的价格损失2600元、运费损失6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 连线法官■

“按资费三倍赔偿”有失公平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快递公司已经对未保价快件损毁、短少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寄件人是否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损失。

关于损毁快件按资费三倍进行赔偿的条款,是快递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由于该案被告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此,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邮资三倍的标准,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该案中,周xx快件损毁的损失为2600元,按照资费三倍即18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足赔偿周xx损失的10%,对周xx不公平、不合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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