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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鸿雁律师
全鸿雁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赔偿金。

其他2013-07-15|人阅读

案情介绍:

沈某于2008年1月入职深圳市宝安区某模具塑胶制品厂,任组长。双方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合同中约定沈某为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为1100元/月。2011年5月31日开始,厂方以生产订单不稳为由,对沈某作出放假处理,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止,期间按沈某的基本工资132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2011年11月厂方提前通知沈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沈某先后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沈某停工前月平均工资为2962.28元。沈某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助解决此问题。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我建议先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沈某同意我的意见,于2012年1月12日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厂方毫无反应。无奈沈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沈某已经同单位签订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沈某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和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单位是明知故犯还是其他原因,仍然拒不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审判结果:

不管是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都认定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应当向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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