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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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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2013-07-11|人阅读

关于火灾、自燃案件保险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一、本案“火灾” 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火灾范围,应该按照车损险内赔偿。

起诉前协商过程中,被告一直以自燃为由拒绝赔偿,庭审中突然放弃“自燃说”改成“火灾说”,以火灾为由拒赔。原告认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火灾、爆炸、自燃属于被告责任免除范围,但原告车辆系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营业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对火灾的解释,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即这种性质的“火灾”,保险公司不赔,其他“火灾”是在车损险保险范围内。故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界定“火灾”的性质和类别,不是一切“火灾”都拒赔。本案当中,火源来源于机动车轮胎,也就是说来自于保险机动车本身,不是机动车以外的火源,显然原告车辆所发生的火灾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火灾范围,即并非被告所称的火灾免责范围,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二、本案出险原因是“碰撞”,不是自燃,应该按照车损险赔偿。

根据交警认定,本案是车轮爆裂引燃车辆,不是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火灾,故本案不属于营业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的“自燃”。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被告一直以自燃为由拒绝赔偿,但在庭审中,故意混淆概念,只字未提是自燃,由自燃改成了火灾。当然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自燃,根据举证责任,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反而原告有证据证明在(代抄单)中,被告授权委托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明确记载出险原因是“碰撞”,不是自燃。被告已经定性为碰撞,现在法庭中当庭否认是碰撞,却提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来推翻自己的认定。明显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所以,本次事故出险原因是碰撞已经是毫无争议的,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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