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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构伤残 伤者仍可主张赔偿

损害赔偿2019-07-24|人阅读

交通事故不构伤残 伤者仍可主张赔偿

案情背景小李在一起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三跖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小李在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责任,对方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小李委托常州市高丽律师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丽律师接受代理后,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包括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小李的左足三根跖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小李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依法作出了鉴定。

律师分析:经过常州高丽律师分析,虽然小李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但是依旧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因交通事故电瓶车损坏的财产损失费。

办案经过:高丽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经过司法鉴定后的新的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小李与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共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几项在内,共计人民币4万元。

案件结果:很快小李拿到了全额的调解款项,小李对高丽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满意,并且明白了并不是说没有伤残就就没有任何赔偿,即使在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小李依旧可以向肇事方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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