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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明的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工伤

常年法律顾问2019-08-07|人阅读

原因不明的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工伤

--------从一起电瓶车摔倒的工伤认定案说起

案例背景:王女士在常州市某某公司上班。20179月上午8时许,王女士在骑电瓶车上班路上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需要长期卧床和护理。另,经交警大队现场查勘,作出了原因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88月,王女士家属向纺织公司所在地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常州公司委托到常州高丽律师,希望律师给出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律师办案经过:原因不明的交通事故一直是司法实践的处理难点,尤其是王女士至今没有恢复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那么需要查明本案事实,就更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材料。常州高丽律师接受常州公司委托后,首先,查勘事故现场,了解路灯、交通指示灯、监控所在位置,了解路段情况。其次,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对天气、路面再做仔细分析,尽量分析摔倒原因。再次,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和笔录资料。最后,常州高丽律师以“原因不明”“摔倒”“工伤”为关键词,检索了江苏省近三年的二审终审案例,从类似案件中获取经验和启发。

律师分析:

(一)本案不是侵权事故。

王女士家属认为受到临近机动车干扰,避让机动车才摔倒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本案事故现场有隔离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分开车道,非机动车道有三米宽,王女士在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时,没有必要避让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其次,事故现场50米处有监控探头,如果存在机动车侵权,交警完全可以通过监控查明,显然本案已经通过视听资料排除了侵权可能性,故而认定为原因不明。

(二)本案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当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能,对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对于单方事故而言,参照“风险自担”的一般原则,在无证据表明存在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外力情形下,行为人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至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的当事人仅有王女士一人,伤者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事故责任的因素,故王女士的事故责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从而不应当对其认定为工伤。

(三)案发路段通行条件极好。

常州高丽律师结合天气条件、照明条件、路面情况、周边视线,监控情况,详细绘制了分析表格,进行了通行条件的剖析。

(四)王女士家属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证明王女士摔倒这一事实,未认定事故责任。王女士方始终没有证据或线索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其他责任主体,无法认定其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办案结果:常州高丽律师经过努力,整理形成了《工伤认定异议申请书》,并在举证期限内递交给相关部门。最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采纳了常州高丽律师观点,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州某某公司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激动不已,感谢律师的辛勤努力,为公司查明事实,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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