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某单位职工,其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被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认为其不符合工伤的法定条件。此后,孙某认为其患病期间的工资应按工伤发放,被单位拒绝,其便向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被依法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作为单位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一审、二审、重审,最终均驳回了其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