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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尤律师
李永尤律师
广东-阳江
合伙人律师

付X股权转让纠纷案

商法2020-01-10|人阅读

X、卢X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2月,因付X、卢X将自己持有的“德盛公司”股份作价55万元转让给张XX,当日张XX10万元定金交付给付X、卢X。后因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张XX进入公司担任职务,由公司出资55万元收购张XX所购买的股权。经协商,付X、卢X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原股权。同年628日,张XX出具40万元的欠条给付X、卢X,而付X、卢X出具收到50万元的收据以及授权书给张XX,以便向公司主张权利。后因张XX没有支付完转让款而形成本案纠纷。

案件最大争议:付X、卢X收到欠据的当天,又出具了收到5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收据给张XX。而张XX据此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转让款。

解决思路:张XX的行为不符合人们日常行为经验,应当不予认定:1、如果张XX当天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则肯定会收回欠据;2、如果张XX家里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转让款,他肯定会和付X、卢X到他家里收款,再让付X、卢X出具收据和授权书,而不会在当天还出具欠据;3、收到收据后,张XX后来又支付了2万元的转让款,虽然张XX辩称是支付其它欠款,但是又不能举证证明;4、付X、卢X对出具收据和授权书的辩解符合人们的行为经验。

以下是本律师的二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付X,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答辩人:卢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 。

被答辩人:XX,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德盛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杨XX,男,汉族,1984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汉寿县三和乡浦田村胜庄组17号,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02067113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审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8)粤19民终3034号】,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一、答辩人有权转让涉案股权。诚如一审法院所认定,转让涉案股权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28条对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证明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均是承认隐名股东及相关的股权转让。

关于第三人东莞市德盛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德盛公司)是否确认的问题。首先,该转让协议有显名股东杨XX作为证明人签字,证明德盛公司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次,据答辩人所知,第三人德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许XX因为不愿和被答辩人合股,要求出资55万元购买被答辩人的涉案股份,被答辩人同意。为此,德盛公司分期向被答辩人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转帐凭据已交一审法院)。以上均证明德盛公司确认答辩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和认可涉案股权转让。

关于第三人杨XX、案外人李飞是否行使优先权的问题。转让涉案股权时,答辩人已经通知了杨XX和李飞,而且显名股东杨XX作为证明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名,证明了该两人放弃优先权。在股权转让后,第三人德盛公司多次支付股权转让款,案外人李飞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外,由于涉案股权已经转让多时,而且随后由被答辩人转让给第三人德盛公司,故即使答辩人当时没有通知李飞,也不必然导致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导致案外人李飞的相关损失,应由李飞另行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二、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首先,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协议生效的不同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发生效力,并依据法律关于合同成立时生效的约定认定涉案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是正确的。

其次,因被答辩人在2015628日向答辩人出具欠条,而答辩人在当天向被答辩人出具收据和授权书,以便被答辩人向第三人德盛公司行使权利,证明协议双方同意履行协议,并以实际行为改变涉案协议的生效规定,因此至少应当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在2016628日生效,被答辩人关于协议不生效的辩解不成立。

三、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人们日常经验,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没有支付答辩人的股权转让款正确。相关理由,一审法院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答辩人完全赞同。补充二点:

(一)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收据和授权书,目的是为了让被答辩人向第三人德盛公司主张权利,该辩解完全符合双方实际情况,而且从第三人又向被答辩人购买涉案股权并多次转帐,证明答辩人的辩解是符合常理而且也符合被答辩人的实际需要。因此,答辩人关于被答辩人没有付款合乎情理。

(二)被答辩人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书写欠条,被答辩人在家中现金付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欠条是在被答辩人作为股东的东莞市金座酒店的便条纸上书写的,因人们不会携带便条纸,因此可以推定该欠条是在被答辩人的东莞市金座酒店的办公室书写的。如果被答辩人家中有现金,则双方完全可以在被答辩人办公室收到现金后再书写收据和授权书,根本不必写欠条,即使在当天书写欠条也会收回。

另外,收据和授权书的文字是电脑打印的,可以认定该两份文字是答辩人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在被答辩人的办公室打印的。即涉案的欠条、收据和授权书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具的,这更加证实被答辩人没有支付涉案股权转让款。

以上理由,敬请采纳。

答辩人: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李永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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