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昌洪伟律师
昌洪伟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胡XX非法 *** 、弹药、爆炸物案

刑事辩护2013-01-21|人阅读

XX被控非法 *** 、弹药、爆炸物一案

【案情介绍】

XX女,1988年生,2012316日因涉嫌非法 *** 、弹药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6日该案移送寿光市公安局管辖。同年420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 *** 、弹药、爆炸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21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21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该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XX涉嫌非法 *** 、弹药、爆炸物罪于2012921日向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于201210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1115日侦查完毕,以被告人胡XX涉嫌非法 *** 、弹药、爆炸物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胡XX通过互联网买进卖出 *** 支弹匣、弹鼓、 *** 托等 *** 支零部件,在其住处扣押 *** 支弹匣、 *** 托共193个,经鉴定均为 *** 支散件。胡XX通过互联网卖给刘XX(另案处理)仿“六四”式 *** *** 150余发。

【办案经过】

201245,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胡XX涉嫌非法 *** 、弹药、爆炸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于次日联系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案件,商请会见事宜(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侦查阶段会见,须承办人员陪同)。因案情复杂,此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移送寿光市公安局侦查,承担人员也多次易人,因此侦查阶段的会见颇费周折。案件到达检察院之后,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并与承担人员沟通案情,中间多次去潍坊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该案于2013111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 *** 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买卖弹药的数量及品类均有不同意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XX母亲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胡XX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胡XX涉嫌非法 *** 、弹药一案的辩护人,接案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参考,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对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XX涉嫌非法 *** 罪没有异议,辩护人也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201012月、20116月分两次卖给刘XX仿“六四”式 *** *** 150余发与事实不符,案件真实情况是被告人胡XX卖给刘XX散装的仿“六四”式 *** 35发,该“ *** ”由空心 *** 头、 *** 壳组成,没有火药, *** 壳上也没有预先装好底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十发以上、 *** 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 *** 一百发以上的”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首先,胡XX出卖的是散装的空心 *** 头、 *** 壳,不应认定为弹药;其次,即便认定为仿“六四”式 *** ,也属非军用 *** 范畴,成交数量为35发,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应按犯罪处理。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有非法买卖弹药罪不成立。

二、被告人胡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胡XX系单亲家庭,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离异,15岁开始就外出打工供养家庭,其本身腿部有残疾,影响其正常的行走和生活,且有年幼的弟弟需要照顾,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胡XX在网上通过买卖工艺品赚取生活费以贴补家用,其 *** 用品也是在一些军事爱好者央求下进行的,且占其网站交易行为的很小一部分。请求法院考虑其供养家庭的目的及身体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胡XX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被告人胡XX平日尊老爱幼、团结邻里、无任何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三)被告人胡XX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胡XX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又自愿认罪,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深刻悔改,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综上,被告人胡XX由于不懂法而犯错,但综合该案案情,被告人胡小红犯罪主观恶不大,且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洪伟 齐爱国

0一三年一月十日

【审理结果】

该案尚在审理之中,待宣判后予以公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