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晓杰律师
王晓杰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将公司款项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2017-01-03|人阅读

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文化公司)在青岛市举办青岛首届羊驼嘉年华活动,并指定青岛某知名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A旅行社)为青岛首届羊驼嘉年华学生活动团队旅行社票务的唯一代理商,专门负责团队学生票票务的销售与宣传。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票面值及双方结算价格;A旅行社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保证金,实际购票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及活动结束后剩余款项的支付期限等事项。后A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向B文化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法定代表人账户汇款保证金50万元。但青岛首届羊驼嘉年华活动中途单方取消,导致A旅行社大量余票。后A旅行社退票遭B文化公司拒绝,A旅行社随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文化公司退票及结算。

裁判要点:一、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将公司的资金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出现了公司账目与股东账目混同,使常人无法区分在与公司进行交易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本律师通过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经过分析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A旅行社的余票B文化公司是否应该退回;二、B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焦点一,首先应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本律师认为双方为代理关系。活动结束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结算。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最低销售数量,所以,活动结束,B文化公司应按照实际代销数量与A旅行社进行结算。其次,B文化公司单方取消活动,导致A旅行社余票无法销售。但委托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B文化公司提前取消活动,后经本律师查询半岛网曾对该活动进行报道,证实了青岛首届羊驼嘉年华因羊驼进行秋季检疫,羊驼提前离开,所以,本律师认为B文化公司应该与A旅行社据实结算。

二、关于焦点二,因在案件诉前保全中已经查封合同中约定的B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所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认为姜某对B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系要求对B文化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焦点为姜某个人财产与B文化公司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在本案中姜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占股90%的大股东,要求将购票保证金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出现了公司账目与股东账目混同,使常人无法区分在与公司进行交易还是与股东进行交易,姜某在庭审中虽然提交了出借帐号协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保证金用于公司经营,且本律师认为出借协议恰恰证明了B文化公司长期使用姜某账户,账户完全混同。所以,本律师认为姜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首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双方的代理销售行为形成行纪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约定最低销售数量,活动结束后应该据实进行结算。B文化公司应该退回A旅行社未销售的门票。

其次,法院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中,而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全面。所以姜某要求A旅行社直接将购票保证金汇入其个人账户,使常人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存在着各自独立的账户,出现了账目混同,所以姜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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