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晓杰律师
王晓杰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失地农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打工收入,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损害赔偿2017-01-10|人阅读

基本案情:本律师委托人金某亲属赵某,与2011年因头痛伴恶心呕吐到被告医院就诊,后行脑瘤切除术,术后几日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30%-40%。

裁判要点:一、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死亡时;二、受害人虽为农业户口,但是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前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案件分析:经过分析及案件审理,本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一、案件二审审理时距离受害人死亡已经三年,所以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起算点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受害人死亡时开始计算赔偿年限。因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庭成员遗矢利益的损失在受害人死亡前表现为误工费,在受害人死亡后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所以,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该从受害人死亡时开始计算。二、受害人生前其所在的村庄土地已经流转,其在企业打工。本律师认为,受害人生前已经没有土地,无法从土地中取得收入,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在城镇企业打工,所以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在律师的指导下,其亲属到被害人生前企业索要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连同承包地转包合同提交法庭。

裁判结果: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法院认为应该按照受害人死亡时为起算点,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年限。

关于损失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受害人生前其所有的承包地已经流转到社区居委会,受害人另行在工厂从事缝纫工作,即受害人的收入构成中,除了承包地转包费用外,主要为打工收入。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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