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2008年7月3日死亡,2011年2月18日,杨某冒充高某委托尹某出售高某名下房屋,2012年8月10日范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9月24日范某将房屋卖给李某;现高某的儿子赵某以尹某、范某、李某为被告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笔者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该案焦点问题及办案思路
1、李某与范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是否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形。
2、李某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3、尹某的代理行为、范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该瑕疵是否影响李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 办案结果
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感受
1、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52条认定的无效条款确定合同效力。以及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区别。
2、进一步理解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间之间关系及如何适用。
3、对于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解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