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及时提出律师意见未被批捕

刑事辩护2013-12-28|人阅读

现在的年轻人,较空虚,占人身暴力性犯罪的比例相当高。2012210日晚8时,被告人陈小明(化名)、高大勇(化名)在街上闲逛,陈小明提出去搞点钱好上网消费,一同来到一商场。在门口遇到刚从商场出来的王某,陈小明故意撞了王某一下,然后将王某拦住,说王某撞了自己,要赔400元钱,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在王某面前晃了几下。王某说身上只有几十块钱,陈小明说不够,至少要300元,你现在打电话要人送过来。王某害怕,只好打电话给朋友肖某,肖某同意借钱,但要王某来取,所以王某带着陈小明、高大勇到肖某处,向肖某借了300元钱交给陈小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小明、高大勇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陈小明、高大勇的行为只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未达到犯罪数额,故不构成犯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陈小明、高大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

惠阳律师邱文峰意见:

1、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两个罪的概念来看,两种犯罪均包括使用威胁手段,只是在时间上有所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变成现实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

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当场劫取财物。当场劫取受害人的财物,就是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使用威胁手段后,当场没有劫取财物,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变化后,劫取到被害人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被害人受到威胁后的受抑制程度来看,抢劫罪的被害人完全丧失了反抗能力,如反抗就必然受到暴力侵害,因此被害人处于极度紧迫的状态之中,只能当场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没有处于极度紧迫状态,行为人并一定强求被害人当场就要交付所要求的财物,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4、从劫取财物的数额来看,抢劫罪以被害人身上的财物数额为限,而敲诈勒索罪则是以行为人向被害人索取的财物为准。

本案中,陈小明、高大勇虽然采用了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但并未当场将王某身上财物劫走,而是随王某到其朋友处取钱。从王某受胁迫程度来看,并没有紧迫到不当场交出财物就会受到暴力伤害的程度。另外,陈小明、高大勇并不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是寻找了一个被王某撞的理由索取财物。

因此,陈小明、高大勇的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但因为未达到犯罪数额1500元,不构成犯罪。

被终,该案侦查监督科批捕的检察官听取了邱文峰的律师意见,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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