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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际航律师
王际航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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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3-06-22|人阅读

重庆XX公司与丁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情简介:

2009年9月5日,重庆XX公司与夏XX签订《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重庆XX公司将颐美华庭项目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夏XX,同时约定安装所需要人员由夏XX自行聘用和管理,重庆XX公司不负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一切费用。

2009年9月29日,丁XX进入该小区从事安装工作,与夏XX约定日工资100元。2011年12月11日,丁XX在小区1号楼安装电梯时右手被电梯钢绳绞伤。经送重庆红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环、小指末节挤挫离段伤;2、右食、中指桡侧指固有动脉、神经损伤;3、右2-5指甲床损伤;4、右手皮肤软组织多处剥脱伤。2012年4月20日,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丁XX受伤属于工伤性质。2012年6月20日,重庆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玖级。丁XX就赔偿问题在与重庆XX公司协商不成后,于同年的8月向重庆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各种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9万余元。

2012年10月8日,重庆XX公司找到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李超豪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诚捍律师事务所指派李超豪律师为该争议的代理人。

办案经过:

李超豪律师查阅案相关材料同时向当事人核实相关信息,发现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包括进行工伤认定时并未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结论书未送达到用人单位等。随后,李超豪律师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其重新送达工伤认定结论。并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不断的与丁XX的代理律师沟通,以求达到代理人的目的。

在2013年5月中旬,经过多方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重庆XX公司和丁XX达成一致,由重庆XX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丁4万元,丁XX放弃其他的诉讼权利。本案得到解决。

评析:

本案为较为复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

工伤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要求受害者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受害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在工作的时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细化。

第一、有关劳动关系的辩论理由及法律意见。

本案中,丁XX与重庆XX公司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由员工自己举证,本案中丁XX用俩名工友的证人证言给予证明其中还包括承包人夏XX的证言,此依据为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夏XX作出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我们应该打个问号,因为实际上丁XX为夏XX所雇员工,他们俩之间有可能形成雇佣关系,在2012年12月3日,海南省高院就一个相似案例作出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依据上述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因为重庆XX公司将该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自然人夏XX,而自然人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资格的,所以由重庆XX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该行政诉讼的承办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将电梯安装业务归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实际上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协商解决的立场。

虽然我们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上的理由。当然,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支持劳动者的观点。因此本案通过协商解决,能够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劳动争议案件是技巧性非常强的案件,包含的程序十分复杂。这也是我们作为单位的代理人在诉讼上的有利之处。毫无疑问,劳动者方代理人算出数额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经历工伤案件的全套程序,将耗费3-4年的时间。这是劳动者不愿意等待的。

考虑到合理解决纠纷,通过多次磋商,最终以40000元解决本起纠纷。

说明:转载于李**律师个人网站,仅供学习参考。谢谢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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