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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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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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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婚房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2013-05-05|人阅读

本案系调解解决。

董先生与王小姐原本是一对情侣,眼看房价不断攀升,双方在看了多套房屋后,终于选定了本市一套价值163万元的商品房。董先生、董先生母亲张女士及王小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张女士支付49万元、王小姐支付3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其余房款84万元由董先生以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支付。眼看两位年轻人即将歩入婚姻的殿堂,可惜好景不长,董先生与王小姐在买房后,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就分手了,在协商如何确定各方所占房屋份额时,昔日情侣“反目成仇”,终因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对簿公堂。经原告董先生、张女士申请,该房屋被有关机构评估为246万元,增值83万元。另,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已还贷共计13期,每期5千余元,董先生还了11期,王小姐在与董先生分手后,自行还了2期,另外1期王小姐正欲还款时,被张女士制止。 庭审中,双方对于被告王小姐是否有权分配贷款部分42万余元的增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两原告一致认为,虽然本案涉讼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已完成了预告登记,且双方无家庭关系,可参照《物权法》103条和104条之规定,以各方出资额确定房屋份额,董先生为51.53%,张女士为30.06%,王小姐为18.41%,房屋的增值亦应以此比例进行分配,王小姐不是借款人,不应享有贷款部分的增值。而王小姐认为,当初购房时,董先生支付的84万元房款全部系贷款支付,并未支付现金,且董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王小姐作为房屋共有人,已向银行出具《承诺书》,以朋友关系承诺与董先生共同还贷,并将本案涉讼房屋一并进行了抵押,因此,虽然《借款合同》是以董先生名义签订,但王小姐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双方关系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经济上不分彼此,因此,事实上的还贷义务人还应包括王小姐,即便将王小姐的2次还贷视作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还款,但两原告发现后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因此,王小姐有权享有贷款部分的增值。对此董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主体是董先生本人和银行,84万元购房款已通过银行向开发商支付完毕,该笔出资虽非现金,但应当认定为董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至于其对银行的84万元债务,是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与本案混淆。王小姐单方面向银行承诺共同还贷,完全是基于恋爱关系为董先生所作的无偿担保。 经过庭审,法院在确定了本案争议焦点后,综合原被告出资情况、在购买本案涉讼房屋及办理抵押借款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及对房屋的实际需求等,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两原告为免讼累,再考虑到双方虽已分手,但从情理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终与被告王小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案涉讼房屋归两原告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两原告共同偿还;

二、两原告向被告王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55万元,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银行贷款抵押变更手续。

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现两原告房产证已办妥,被告也拿到了房屋折价款。另,就在两原告拿到房产证后,上海市实施了房产税政策,两原告幸运地在房产税实施之前获得了新购房屋的产权,减少了持有多套房屋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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