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会荣律师
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其他2013-11-01|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依椐《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被告人陈XX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陈XX,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认识,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判定被告人陈XX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即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主观上是只有伤害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还是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判断陈XX在实施投毒行为时主观故意的内容,应从客观表现入手,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本案中,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是鉴于以下几点考量的:1、本案的起因。关于本案的起因,在案卷材料里有所反映,辩护人在与被告人陈XX会见时以及与被告人陈XX亲属见面时他们也多次谈到,无非是因为被告人陈XX经营的门市部与本案被害人张夫妇经营的“建材批发”门市部因生意发生纠纷,导致结怨,但纵观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及过程,并不必然使被告人陈XX产生报复杀人的动机,因为双方的纠纷毕竟是邻里纠纷;2、采有的手段及伤害的部位。被告人陈XX在深圳朋友家上网时,偶然看到中国矿业大学三名学生铊中毒的情况,通过网上进一步查询,得知铊及其化合物尽管具有高剧毒性,但少量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只会对人的脏器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其想通过用硫酸铊这种对人畜具有毒害性的物质让被害人家“生病”从而不再欺负他家里人,从被告人陈XX购买的硫酸铊的数量,到实际投毒的数量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如果被告人陈XX要置被害人张夫妇死地的话,他会将购买的所有的硫酸铊投入张夫妇家的食盐盒内; 3、犯罪后的态度。从证人李XX的证言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在将硫酸铊投入到被害人张夫妇家里的食盐盒中后,得知张夫妇因此而进入医院诊治时,心里显得蛮高兴,而当得知还有其他人中毒住院特别是张夫妇先后死亡后,心里就显得特别害怕而不是满足。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投毒的目的不是要致被害人张夫妇死亡。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二、被害人张夫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的。

辩护人认为,导致被害人张夫妇死亡有多种原因,当然,被告人陈XX的投毒行为是最直接的原因,另外还有,一、被害人张夫妇本身的疾病,从被害人黄XX、方XX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张夫妇中男方长期有病,很少出门活动,而张夫妇中女方白天晚上都睡不着觉,头发大把大把地掉,这一切是否与二被害人长期接触有毒建材而导致免疫力低下有关不得而知,但二人本身有病这一事实不可否认,同时在二被害人家吃饭的其他人没有死亡而二被害人却死亡亦是不争的事实;二、医院在二被害人住院后迟迟不能确诊二被害人生病的原因,因而延误了救治的时间亦是导致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硫酸铊通过口腔进入人体后,一般属极性中毒,如中毒不深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硫酸铊会通过人的粪便排出体外,中毒者也会慢慢好起来,本案中被害人张夫妇等人在中毒后,于XX年4月29日入住协和医院,但协和医院迟迟不能诊断出病因,直到5月6日才诊断出是铊中毒,从入院到诊断出病因,用了8天,8天对于一个急性铊中毒的病人来说,是何等的宝贵,如果协和医院在张夫妇等人一入院就诊断出是铊中毒的情况下,并对症治疗二被害人就不会死亡。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夫妇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

三、被害人张夫妇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陈XX捕前在XX区XX路经营“双虎”牌涂料及其他建材,上有父母、下有妻女,生活过得平淡而幸福,在当地也算得上是小康之家,被害人张夫妇死亡前在XX区XX路经营水泥等建材,与陈XX的门面比邻而居,张夫妇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亦在当地过得比较富足,这样的两个家庭本应可以相安无事各做各的生意,特别是作为邻居,还可以互相帮助,然而不知从何时起,双方有了纠纷,XX年XX月,有客户到陈XX家买油漆,谈好了价格数量,约定第二天来拿货付款,结果第二天客户来后被张夫妇家拉走了,类似的事情在这之前也时有发生,为此事,陈XX的妈妈在门口说了几句气话,引起双方发生冲突,陈XX的妻子在劝解过程中,被张夫妇持砖头打破头部,到医院缝了4针,事后张夫妇还三、四次带人到陈XX店里威胁,让陈XX不要在XX街做生意了,并且还打了陈XX,为此,陈XX一年没到店里,尽管如此,张夫妇家还是不时找陈XX老婆扯皮,特别是有一次,陈XX的老婆正在给女儿喂奶,张夫妇家又来扯皮,陈XX的妈妈怕伤害孙女,给张夫妇家下跪,才将事态平息。所有这些打架扯皮之事,在陈XX看来是张夫妇家欺人太盛,才产生用硫酯铊投毒的方式让张夫妇生病后没能力欺负他们家。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夫妇对于本案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

四、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情节。

XX年5月20日,被告人陈XX家所在的村委会干部来到陈XX家,找到陈XX的父亲,说公安局找陈XX问事情,因陈XX不在家,陈XX的父亲便跟着村委会干部一起来到富鑫公司与民警谈了大约40分钟,民警让陈XX的父亲留下联系电话,并要求其父亲第二天将陈XX送到富鑫公司,其父亲当天便打电话给陈XX要他回来,当晚陈XX回到位于XX街的家中,第二天一大早,其父亲便带着陈XX到富鑫公司,与民警谈了大约一二十分钟的样子,民警叫其父亲如有事先走,中午大约11时30分许,陈XX回家吃饭,其父亲便问陈XX发生了什么事,陈XX说没什么事,下午2点再去,当于下午2点,陈XX就去了富鑫公司,之后就被刑事拘留了,陈XX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交待了自己作案过程的及未投毒的硫酸铊在开关盒等情况,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被告人陈XX应属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XX具有立功情节。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办案单位并没有掌握沈XX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沈XX为他去购买硫酸铊的事实,办案单位据此以涉嫌买卖危险物质罪将沈XX抓获,辩护人认为,沈XX在本案中尽管没有共同投毒伤害张夫妇的故意,但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且经查属实,因此,陈XX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沈华军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XX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应酌情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杨会荣 律师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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