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恋爱时,为表明自己的心意,男方以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双方在购买的房屋内共同居住。此后,男方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女方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在最后把男方赶了出去。男方在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价值102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但被告女方认为,该套房屋是原告对自己的赠与,原告现在根本无权要回,更何况房产证上是女方的名字,该房屋已经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男方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要求,可以认定原告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女方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女方将该房屋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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