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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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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陈某抢劫罪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13-07-09|人阅读

案情简介:老板王某带着4个保安陈某、雷某、赵某、李某开车到某菜市场找到张某索要欠款,张某当场偿还欠款20000元后,老板王某想要教训张某,于是招呼四个保安上去殴打张某。殴打之后王某等5人开车扬长而去。张某被打后立即报警,声称被人殴打,并被人抢走随身挎包里的10万元现金。事后,张某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老板王某和四名保安随后均主动自首,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和保安雷某、赵某、李某,以抢劫罪起诉保安陈某。

笔者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作为陈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在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了陈某之后发现:陈某被指控在殴打张某过程中从其包中抢走了10万元现金,受害人张某并不知道钱是怎么丢的,也不知道是谁用什么方法拿走的。公诉方只有一名目击证人刘某声称看到几个人围殴张某时,其中一人从张某包中拿走了一捆现金,并辨认出陈某就是从张某包里拿钱的人。陈某在对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只有第二次供述时声称在打人过程发现地上有一捆现金,于是顺手捡起,开车回去的路上当着其他3名保安的面交给了老板王某。陈某的其它几次供述均不承认拿过钱,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均声称没有见过这钱。在会见陈某的过程中,陈某称从未见过那10万元钱,那次承认捡钱的供述是在公安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才那么说的,自己的确没拿过钱,那次供述的内容是编的。

如果陈某的抢劫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案发时年仅21岁,他很可能会在铁牢中度过漫长的十年光阴。笔者在详细分析案情及证据材料后确定了辩护思路:击破控方仅有的几样能证明抢劫事实的证据,制造合理怀疑。

经过庭审和笔者的辩护之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方的证据存疑,不能排除所有疑点,抢劫罪名不成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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