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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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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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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广州白云某鞋业有限公司追索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案

仲裁2014-09-16|人阅读

经办典型案例之李某诉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我方代理申请人):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0元,分2张卡在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张申请人名字的卡发放12000元,另一张为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卡发放8000元。申请人每天都要上班,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2014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并支付了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及5、6月工资24391元。我方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2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9195.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被申请人答辩:一、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人事、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其自己;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且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并已安排申请人年休假;三、被申请人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己辞职,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月份全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551.7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 关于经济补偿,裁决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908.5元,但双方都确认离职时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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