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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
王飞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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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不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2013-04-23|人阅读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聘请马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马某任职后,对公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革,公司在马某的管理下,业绩飞速攀升,公司的内部运作模式也渐趋成熟。但在工作过程中,马某与公司的总经理之间也出现了一些摩擦。2009年7月11日,总经理口头通知马某不用来上班了,要求马某办理了交接手续。该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

马某将该公司起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支付经济补偿金;

3、补缴社会保险。

该单位辨称:马某作为副总经理,属于高管,有管理公司公章的权利,马某就应该自己拿公章把自己的合同签了。马某是故意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该公司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为马某补缴社会保险。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即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因为马某是高管而免除其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亦未提供马某故意不签订合同的证据,而且该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马某的全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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