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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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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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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案例分析

其他2014-03-14|人阅读

韩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案例分析

案件的基本事实:2010年,韩某某与李某某在本村闲逛时,二人走到本村一人加时看门锁着没有人,又加上刚好是晚上,李某某就起意说咱进这一家拿点东西去,有值钱的话,咱俩一分去街上玩去,由于韩某某小学毕业也没有法律观念,也根本想不到这样的事情会犯罪,于是就答应只在外边放风。李某某翻墙进入家中后,在枕头下盗窃了4000元,出来后对韩某某说只盗取了1000元,给韩某某只分了300元。2011年,本村的张某某叫韩某某出去玩,就到了赵某某家,刚好本村的赵某某也在,在闲聊时,赵某某年龄大,本来就有盗窃的前科,就向他们几个说今晚向出去弄点钱花,然后王某某就问去哪弄钱,怎么弄钱话?赵某某就说去盗窃车卖钱。就这样,几个人当晚就出去盗取了一辆五菱面包车,但是没有卖掉,后来由王某某接受,只出了2000元钱,几个人分了。接下来,几个人又盗窃了几次车辆。后被本村的人举报,公安机关先把赵某某、王某某抓捕,张某某、韩某某知道后逃逸,没有多长时间,张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但是由于韩某某一直抓不到。公安机关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把赵、王、张三人犯罪材料送检审核,然后检察院就向法院提起了对三人的公诉,法院也在2012年对三人进行了判决。2013年,韩某某才被公安机关抓捕,在案件由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韩某某的家属找到本律师,说明案件的大概实施情况。委托后,本律师就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韩某某,向韩某某了解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赵某某是本案的起意者,主要是赵某某、王某某哦二人负责实施盗车,韩某某在几次盗车中都是负责放风,盗车成功后,销售要么是赵某某,要么是张某某,韩某某也没有参与。在韩某某陈述的事实经过中,本律师发现检察院公诉的事实上有两处与韩某某陈述的不一致:一处为第一起盗窃钱的数目上是不一致的,公诉书上是6000元,而就韩某某后来所知道的只有4000元,这个情况我也向韩某某家属及李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调查,确实是4000元。另外一处就是:盗窃车辆的其中一次盗取了两辆车,但是盗取了第一辆车后,赵某某就指示韩某某把车开走,到一个其他的地方等候,他们三个再去盗窃一辆,关于这个情况不管韩某某知不知道他们三个又去盗窃。但是韩某某从第二辆车的犯罪预备到盗取成功,都没有参与,所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韩某某并不构成对第二辆车的犯罪,所以应当对韩某某只以第一辆车的价值进行量刑的。本律师又去法院把其他三人的讯问笔录全部给调取出来进行比对。又让韩某某的家属去找被盗窃家人,要求出示谅解书。

开庭后,本律师对韩某某进行就上述两处事实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讯问,韩某某都一一如实回答,法庭调查时,把谅解书呈递法庭证明已经争取受害方谅解应当减刑的,又把村委会开的韩某某在此之前并表现好的证明呈递法庭,证明韩某某本身主观上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极小的,希望法庭给韩某某宽大处理。法庭辩论时,本律师把准备好的辩护观点提前就总结好的,向法院阐述,然后又向法庭递交一份,辩护内容如下:1、关于公诉的第一起盗窃: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第1页、36页可以认定在盗窃中韩某某负着在外放风,车浩入室盗窃,盗窃后,李某某告诉韩某某盗窃了2000元,仅给韩某某分了300元;关于第二、三起公诉的盗窃,由()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在犯罪的起意上,第二起盗窃是赵某某起意的,第三次盗窃是张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车,于是赵某某就与王某某商量去哪偷车,故这一次是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共同起意的。在犯罪的实行上,主要是由赵某某与王某某负着撬车,韩某某都是仅仅负着放风,并一直是听从赵某某的指示办事。在赃车的销赃上,公诉第二起盗窃的赃车,是由赵某某负着销赃的,后由于卖不出去,赵某某一直开着,后以1000元卖给了王某某;公诉第三起盗窃的赃车,都是由张某某负着销赃的,韩某某都没有参与。

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韩某某在公诉的三起盗窃中都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且只参与实施部分犯罪实行行为,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一下简称《量刑意见》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

2、关于公诉的第一起盗窃系韩某某主动向公干机关交代的(由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第36页的侦查笔录可以证明),属于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3、公诉的三起盗窃的脏物、赃款已经全部退还给失主,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在公诉的第一起盗窃中,韩某某的行为已经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韩某某在几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由于韩某某当庭认罪,并且韩某某在公诉的几次盗窃中的作用最小,对于公安机关掌握的、没有掌握的罪行都是如实交代,说明韩某某的悔罪表现比较好,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6、从犯罪的动机来讲,韩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从而误入歧途、被其他的同案犯叫去实施了的犯罪,但是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最小的,由前述1可以得知:犯罪的起意者不是韩某某;犯罪实行时,韩某某均负着放风;赃车的销售,韩某某也均没有参与。又加上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韩某某在认罪的态度比较好,对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韩某某也主动坦白交代。故建议合议庭除了上述可以减刑的情节外,在量刑上再对韩某某进行酌情从轻处罚。

定期法院经过判决:认定韩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又争取失主的谅解,有关的赃款、脏污也全部退还等情节综合对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多,韩某某表示不上诉。赵某某被判处4年多、王某某、张某某被判处2年多。此案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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