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辩护律师:余丹霞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0日,李某驾驶小汽车搭载杜某、杨某等人到高明区某厂路口,后杜某、杨某等人在一办公司将简直人民币27174元的盗走,2014年2月18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后被逮捕。李某被逮捕后,其亲属找上余律师,请其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查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杨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庭上,余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轻犯,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