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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欣律师
杨俊欣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争气也争利

劳动争议2013-03-27|人阅读

劳动合同纠纷,争气也争利

案情介绍

赵某(化名)自2004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08月起至201512月止,工作地点为深圳。

20114月,公司将赵某调任东莞某物业副经理。20123月,又将赵某调至东莞另一物业任副经理。

20126月,赵某发现其4月与5月的工资被克扣,第二季度和上半年绩效奖也被克扣。201287日上午,赵某因身体不适需要就医向公司请假,因领导不在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中午赵某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全休四天;12日再次前往就诊,医生建议全休三天。13日上午,赵某再次前往请假因领导依然不在便将假条留置深圳某公司处并发送短信给相关领导,领导回复并同意其请求,之后再前往医院复查。

2012813,公司声称赵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以“无特殊理由连续旷工达三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赵某(申请人)委托后,调查了本案的有关事实,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决定在劳动仲裁阶段,将重点聚焦在公司(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均违法,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

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赵某自动离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之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持续,收到之后劳动合同方被解除。

申请人之前通过EMS函告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其真实意思是: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就克扣工资和不公正罚款等事宜进行协商解决,申请人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的义务后准备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天依旧上班打指纹卡可以证明这是其本意。

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载明:“公司收到该函件,但根据国家相应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必须提前30天(试用期须提前3天)提出……”,从行文看被申请人显然认为收到申请人EMS函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在继续。《通告》未以申请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是以“连续旷工已达3天以上”为由宣布申请人“自动离职”。

再有,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劳动仲裁答辩状》中第二、三条答辩意见也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并不认可申请人EMS函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坚持认为申请人“旷工”是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因此,是被申请人主动发布的《通告》解除了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收到该《通告》之时。

2. 申请人请病假有充分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8月指纹考勤记录系通过删减编造而成,没有完整反映申请人指纹打卡的记录。事实是,从指纹打卡机导出的打印记录,其排列方式是横向、顺序、无间断的,其文档形式可以编辑后打印。另一个事实是,申请人16日早打完指纹卡进入公司,被申请人得知后才取消了申请人的指纹打卡权限,并告知发布《通告》解除劳动合同一事。

其次,申请人病假事由有二次前往医院看病的病历、医院检验报告单、彩超诊断报告单、和疾病证明书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充分证实。由于《员工手册》上没有载明详细的补假程序及方式,在未能当面向直接领导请假时原告为履行补假手续采用的及短信方式,是被告在庭审笔录中认可的,不构成旷工。

二、申请人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25%补偿金及律师费等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拖欠的工资和补贴、绩效工资均有事实依据。依《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季度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克扣拖欠的25%补偿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综上,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同时,被申请人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25%补偿金及律师费等。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的裁决支持了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5%补偿金及相应比例的律师费等请求,但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质却没有认定,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未予以裁判。我方依法提起诉讼,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就补偿金部分在一倍工资以上、二倍工资以下达成协议,当事人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律师后记

当事人最初的时候,对公司极为不满,原来当事人是公司的老员工,已兢兢业业工作八年多了,曾四年获得优秀个人表彰,但后来在复杂的人事斗争中被曲解、排挤,当事人最终难以忍受随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并决心抗争到底证明清白。

回过头来看,当初律师提醒当事人履行补假手续是十分重要的,避免了因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分文没有最坏情况的发生,反过来通过补假反而可以争取对方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结果表明,我们的策略是正确有效的,当事人即争了气,也争了利。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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