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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军律师
薛志军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入户抢劫案的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2013-12-19|人阅读

案件简介: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33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613日移送市检察院,后于624日移送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同年118日在金牛区开庭审理。本案除犯罪嫌疑人徐某外,还有四名同案犯,采取入户抢劫的方式,在受害人家中抢走现金人民币27万余元以及铂金首饰等物品。徐某分得7万元左右,其他同案犯分别分得赃款5万元左右。受害人是徐某的朋友。本案经公安机关侦破之后,由成都日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

律师处理及案件结果:我所接受徐某女儿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并立进行了会见、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等工作。得知了徐某不仅分得赃款较多,而且在案发前曾出资供养同案犯,并提供了多个作案目标等情况;还得知受害人与徐某乃是多年朋友。基于这些不利情况,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律师分析认为,如果不开展确有实效的工作,则很可能的承担严重的刑罚。后来案件移送市检察院也印证了律师的判断。经律师争取,该案下送至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与法庭审理期间,律师抓住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分工、赃款的支配、徐某资金的构成和性质等关键点进行重点辩护,最终使得徐某以第四被告的身份判处有期徒刑126个月。其家属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认定为入户有三个特征:1、户指住所;2、入户的目的非法;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刑法对“入户抢劫”采取从严处罚的态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对非法入侵住宅犯罪行为的吸收,被吸收的犯罪行为不再定罪,但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其二是对安全需求的考虑,“户”也就是“家”,属于可以被合理信赖为“绝对”安全的最后场所,入户抢劫即是破坏了人们对最后安全的依赖。据此,进入办公室、经营性门面等场所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作为住所的“户”必须是能够满足家庭生活的私人场所。办公室等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户”。以友善的方式进入他人家里,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其没有发生侵犯住宅安全的行为。因盗窃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的,如果暴力发生在户外的,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定性为抢劫的重要特征是暴力的当场性。因此,暴力最初实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是盗窃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标志。暴力发生在户外的,则抢劫发生在户外。综上所述,对“入户抢劫”的 认定须在特定时空范围内进行,不能将发生在建筑物内的抢劫行为一概论为“入户抢劫”,在量刑上也当区别对待。

瑞鼎薛律师

2013年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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