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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冒用证件找工作不影响工伤认定,吴某与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

仲裁2013-07-06|人阅读

基本情况:2006年11月,吴先生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入某器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天后,吴先生工作时左眼受伤,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08年3月劳动部门认定吴先生构成工伤。器公司不服,经复议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器公司诉称,第三人吴先生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来其处应聘,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该欺诈行为所构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

劳动部门辩称,吴先生在单位工作时,左眼受到伤害。当事人进入原告公司时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但不能否认原告与吴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先生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非所谓的“欺诈”,认定工伤是无过错原则,故原告的理由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劳动部门的意见,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点评:

冒用他人身份证签定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实。本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是否会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欺诈行为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工伤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是无过错原则,就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更不考虑受害人主观过错,当然工伤保险条例排除的几种故意行为除外。由于本案欺诈和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不考虑欺诈因素,不支持“因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特别提醒: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好用本人的身份证。如员工采用他人身份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因员工的欺诈行为,其不能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其亦不能要求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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