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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婚后男方以假离婚为由否认离婚协议书,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

离婚2013-07-07|人阅读

基本情况:赵女与余男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4月12日协议离婚,同日双方去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3年9月,赵女的母亲张某(已离异)购买了一幢房屋,为了和女儿女婿一起住,便将女儿和女婿的名字均记载了房产证上。赵女认为该房屋虽为记载了她和余男的名字,但实际上均是母亲张某一人支付的首付及大部分按揭,所以其和余男商量该房屋的产权归张某所有,他们夫妻二人均放弃份额并将该放弃声明记载在了离婚协议书上。

后张某要求夫妻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余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吃亏了,要求张某再支付自己20万元在予以协助。为此,张某将赵女与余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均具有明确的认知,而且双方已经以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办理的离婚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件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假离婚。所谓 “假离婚”是原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取得某种利益,在违背离婚合意的情况下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因为假离婚主要指的是离婚的合意,这个合意过于主观。事后,任何一方否认假离婚便等于是将虚假的离婚合意变为真实的离婚合意,所谓的以假当真,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很难断定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到底是真的离婚还是假的离婚。为便于认知,通常时候追认假离婚也可认为是真实的离婚。事实上,凡是因假离婚发生的诉讼案件,都是由于一方否认假离婚的存在,这就是“假离婚”的风险。

二是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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