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江律师
李江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离婚,得离干净!

离婚2013-03-18|人阅读

在这个男女平等,女越来越独立的时代,离婚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在离婚时只注重离婚的目的,通常忽略或者不重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导致离婚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与夫妻中的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本案就是夫妻离婚处理共同财产后,一方反悔却又无法实现,于是便想通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来做文章,以达到自己多要财产的目的。

基本案情:1998427日,刘某在曾某(二人系亲戚关系)处借款7万元,并给曾某出具借条一张,刘某在借条上署名,借条载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币柒万元正,借款息按月息分计算,年底付息,借款时间1998428日起,每年付息捌仟肆佰元正。借款人:刘某,1998427日。”

1995520日,刘某和柯某在渝北区登记结婚。2002429日,经渝北法院作出(2002)渝北法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自愿离婚;……四、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200629日,刘某和柯某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登记复婚。2006822日,二人又在渝北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没有涉及到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现曾某拿出借条起诉要求刘某和柯某归还借款7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年给付利息8400元。曾某还将柯某的房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本律师答辩意见:

一、曾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和柯某在两次离婚以及其他纠纷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时都没有提及该债务,证明刘某和柯某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清偿义务,而刘某和柯某第二次离婚是在2006822日,至今早已超过两年了。

2、在庭审中,曾某自己也承认于2006年到刘某和柯某家中(刘某和柯某当时已离婚但仍居住在同一住所)要求其偿还借款,但遭到拒绝。这正是曾某作为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本案中的刘某和柯某)主张权利的时间,在这之后曾某一直未向刘某和柯某提及该笔欠款,直至本案起诉时。

3、根据《借条》约定“年底付息”,意思是每年年底都应该“付息”, 假如刘某和柯某至今没有偿还该欠款以及利息,这一行为也明确表示刘某和柯某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也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却一直未做任何表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张自己的债权。

因此,该债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 该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并非刘某和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1.曾某提交的《借条》仅有刘某一人的签字,说明该借款行为系刘某个人行为,而柯某根本不知情。

2.该《借条》并未载明此借款的用途、去向,而此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该《借条》约定的利息过高且不合法,如果柯某知道此借款也不可能同意,因而从常理也可以推定柯某不知道该笔借款。而且《借条》约定“年底付息”,各方均未拿出“付息”的相关证据。

因此,该债务系刘某隐瞒柯某在外欠的个人债务,与柯某无关。

三、即便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注意前提是假如),也是早已清偿过。

从刘某和柯某两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中均可以得知根本不存在该笔共同债务,而且刘某和柯某因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都诉讼至法院,但刘某一直都没有提及此债务。从常理以及刘某和柯某当年的收入生活状况考虑,七万元借款以及高额的利息,刘某不可能不重视甚至不处理。

那么,刘某和柯某多次发生纠纷时都没有提及该债务只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1 自始至终不存在此债务。(《借条》如果属实,此种可能排除)

2 此债务是刘某个人债务,刘某自己也认为与柯某无关,没必要在他们之间提出来。

3 此债务早已清偿,在刘某和柯某处理债权债务时也无需提及。即是说该债务在刘某和柯某离婚时不存在。

因此,无论是在第2种还是第3种可能下,柯某都不应当承担清偿该债务的责任。

四、 债权人(曾某)与刘某系亲戚关系,他们有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嫌疑。

1、从刘某和柯某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以及刘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可以看出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反悔,但又不能依法改变既成事实。所以才串通伪造该笔债务,以达到自己再分部分财产的目的。

2、刘某和柯某从1998年至今都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还有投资收益,除去日常家庭开支,每个月都能有相当一部分结余。即是说,即便是欠了债也早能还清,何况该笔债务还约定了非常高的利息,从常理上也不可能拖欠至今。

法院判决:

一、 由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某本金70000元;

二、 由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某本金70000元的利息;

三、 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柯某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但由于自己在离婚时没有注意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让自己深陷诉讼,合法财产被冻结查封,给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身心具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