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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律师
冯光辉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

婚姻家庭2013-11-10|人阅读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但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没有进行分割。现原告张某发现这部分财产,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故请求依法确认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折价款。原告不服申请再审。我代理其再审一案,认为依据被告陈某与某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确定被安置人是陈某,故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30平方米是夫妻共同财产,45平方米属于被告陈某妹妹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故再审中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庭审情况:本案焦点问题:1、《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陈某与其妹妹签订的转让协议将安置的部分房屋转让给妹妹是否有效?

我的意见:关于问题1,安置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离婚时,被告陈某未能向法院提供该部分财产,当庭陈述没有共同财产。故原告张某当初并不知道有这个财产,这部分房产实际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发现后要求分割应该支持。关于问题2,陈某与其妹妹签订协议在《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当初,张某并不知情,也未同意。故该协议实际是为了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签订,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认定无效。

处理结果:法庭依法采纳了我的建议,认定原判决错误,依法发回重审。重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律师总结: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如果安置协议中只有夫妻两人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财产。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导致财产不能返还,否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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