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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辉律师
冯光辉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单位要求返还安家费能否支持,人事争议仲裁案

争议解决2013-11-10|人阅读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研究生毕业后,与长安大学签订聘用协议,在该校任职。入职后,单位发放数万元安家费,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欲辞职,去其他单位工作。但单位要求返还安家费,王某不同意,故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王某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庭审情况:本案关键是安家费是否应当返还?

我作为王某代理人提出两点:一、安家费已经发放,即属于王某所有,长安大学无权要求返还。安家费发放时候,王某即符合发放条件,发放安家费只是学校吸引人才的条件,双方建立人事关系,王某即有权获得。其次,发放安家费时,学校并未附加工作年限的条件。聘用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因此,长安大学无权要求返还。二、无论安家费是否应当返还,王某均有辞职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工作单位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因此,王某的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因王某需要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故接受了调解意见,返还了部分安家费,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校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律师总结:安家费能否返还,关键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或者发放安家费时候是否有附加条件。如果没有,则发放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这实际是一种毁约行为,法院不应支持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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