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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良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蔡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2017-05-10|人阅读
当事人蔡XX于2015年7月份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买家张XX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19X号】。案件大致经过为:卖方蔡XX于2015年3月份在中介方介绍下与买家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9月后再办理银行贷款及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但在国家一系列政策刺激下,深圳房价出现爆涨,同时中介方违规扣押卖方房产证原件及委托公证书原件(房产为蔡XX与其丈夫共有,因其丈夫长期居住国外,委托蔡XX全权代为处理房产专卖事宜),卖方与买方及中介多次沟通要求提前办理过户,尽早收回卖房款项,而中介方与买方拒不配合并以合同已签订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卖方感觉被欺诈及上当受骗,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房产买卖。接受委托后,我作为代理人积极调查取证,同时与中介方及买方电话沟通解约事宜。经调查,发现买方张XX系中介公司在职员工(有社保购买记录证据证明),同时买方张XX与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开庭时买方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本人凭职业习惯及平时查询中介公司资质发现买方配偶其实就是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实),基于以上事实,我方提出买方与中介方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就当无效,同时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约定办理银行贷款、过户期间过长,不符合深圳市通常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佐证买方与中介方的串通炒房行为,另外因国家330新政造成深圳房价过快上涨,不在当事人可预料之内,应当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之下达成和解协议,房产不再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利益进行了合理分配,达到了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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