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男,汉族,现年42岁,农民。家住*************行政村。电话:**********
被答辩人:***,汉族,生于1964年4月4日,农民,***************行政村30号,**************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提出一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
涉及婚姻关系的彩礼返还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在本案中订婚的双方是原告之子郭虎军和被告之女卯丽芳,原告之子现已然成年且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原告之子郭虎军,也只有原告之子郭虎军才具备原告资格,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本案有其特殊性,原告之子*****和被告之女*****是表
兄妹关系,是不可能进行结婚登记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但原告之子***和被告之女****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方在明知双方是近亲属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告方支付了彩礼,在明知结婚目的不能达的情况下仍然给付。
这本身说明,原告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进行结婚登记。既然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彩礼的所有权已然转移到了被告名下,原告是没有理由要求返还彩礼的。
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
三、 关于彩礼范围的界定。
原告请求返还现金一万元,三金9198.4元,衣物、烟酒一万元。
按照民间习俗,彩礼的范围只包括一次性给付的现金,不包括交付的其他财物。而且,关于衣物、烟酒的价格原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价格。
综上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且本案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并不同于平常的彩礼返还纠纷案。故此,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