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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武律师
姚武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州
主办律师

如何攻克鉴定结论

损害赔偿2013-04-05|人阅读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农民会被视作弱势群体而会博得司法机关的同情和支持,而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也尽可能照顾农民方的利益。但是,有些种植大户往往利用司法资源,借助诉讼手段达到逃避支付相应农资货款的目的,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本人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的过程,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抗辩意见,维护了农资供应商的权利,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本人对对摧毁原告方的证据体系颇有心得,现整理如下:一、案情回顾2009年1月15日,库尔勒市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与三原告签订辣椒购销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收购原告种植的红辣椒,底价为每公斤6元,种植亩数为700亩,由物流公司提供辣椒品种。之后,物流公司提供瑞禾9号辣椒种,与原告一同到张某处育苗,张某与原告又签订了育苗合同,约定了育苗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当年辣椒收获后,原告却拒绝向张某支付育苗费,张某便将原告等人诉至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单独找司法鉴定机构对辣椒做出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种植的系加州2号品种辣椒,符合该品种的仅占16.4%,类似铁皮椒占60.6%,明显杂株占23%,按照1040亩计算,每公斤按8.5元计算,参照临近使用相同辣椒苗的种植户杨某的产量计算差额,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753856元。原告以此为依据又将张某和物流公司当作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他们经济损失1753856元。张某诉原告要求支付育苗费的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本人作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在该案中始终抓住关键证据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案件突破口,并且质疑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最终胜诉。二、抗辩理由概述一、物流公司从未向原告提供过所谓“加州二号”的辣椒种子,有关与该种子的一切法律纠纷与被告物流公司无关。为争取货源,物流公司采取年初免费为农户提供优良种子,再签订辣椒收购协议的经营模式。2009年初,物流公司从巴州瑞禾种业责任有限公司经销的瑞禾9号种子120公斤,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后一起交至张某处进行育苗,再由原告与张某之间签订育苗合同。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由巴州瑞禾种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2、由巴州瑞禾种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据三份;3、瑞禾9号种籽包装一袋;4、经办人员证人证言。均证实物流公司提供的种子系瑞禾9号而非加州2号。法庭为此也向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该鉴定人员证实系听说为加州二号种籽。因此,原告主张的加州二号种籽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无关。二、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程序违法且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之处有:1、未组织物流公司指定人员认证被鉴定的辣椒是否为瑞禾9号种籽生长成的农作物;也未提取所鉴定的辣椒植物所使用的种籽样本。2、鉴定人员经法院传唤不愿意出庭接受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贵院在调查过程中曾通知鉴定人参与调查,但遭到拒绝,仅仅在里做了简单的陈述,且也无法说明加州2号种子的称谓从何而来、因此该份鉴定因鉴定人员不接受质询出现了违法的状况,不因被采信。无事实依据之处有:1、主观认定被鉴定的辣椒系加州2号生长而成,并以加州2号作为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本案涉案种籽为瑞禾9号,巴州范围内从未出现过加州2号的种籽,鉴定机构如果以该种籽作为鉴定标准,应当提交加州2号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该种籽的质量、特征等,然后才能以此做参照鉴定辣椒植株是否合格。但鉴定意见书中对加州2号的来源、特性均未作表述,既然比对的参照物都不存在,又如何鉴定本案涉案种子是否出现质量问题?2、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移栽前施底肥为:磷酸二铵20公斤、过磷酸钙40公斤、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黄金硼等”毫无事实根据。是否施过该肥料需要鉴定或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仅凭原告单方口述,就将种植过程予以确定下来,显然属于偏听偏信,未作科学的鉴定,该部分认定的事实毫无事实根据;3、简单的用杨某的种植辣椒的亩产量减去原告种植辣椒的亩产量得出亩产损失更是荒唐。杨治敬使用的同样是瑞禾9号育出的辣椒苗,且属于相邻地块种植,为什么亩产就高达395公斤?这恰恰说明原告种植的水平或者田间投入出现问题,或者出现了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导致产量降低,鉴定机构未排除这些原因,就简单的将产量相减,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不真实的;4、损失金额为1753856元不知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鉴定意见书仅仅认定每亩损失金额为1686.4元,就得出损失金额为1753856元,代理人实在费解该结论是如何出来的,因为中间还差涉案的田间亩数未作鉴定,当然不能得出损失数额,如果要测量田间亩数显然不属于该鉴定机构的资质范围,应当由专业测量部门进行测量;5、根据物流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辣椒购销合同》,原告种植铁皮椒亩数为700亩,而鉴定意见书中却认定种植亩数为1040亩,多余的340亩辣椒种子与金洲公司无关,鉴定机关的数据显然出现错误。6、根据鉴定意见:加州2号品种的植株仅占16.4%,类似铁皮椒性状的辣椒植株占60.6%。该陈述属于模棱两可的陈述,类似铁皮椒是不是铁皮椒?能不能按照杂株计算?如果属于铁皮椒,那么种子的纯度就达到77%以上,经济损失就不能按照鉴定意见中的计算方法计算。7、原告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收购价格为6元,而鉴定机构认定在2009年9月底收购价格为8.5元,并以此作为鉴定依据,丧事了客观公正性。三、发问的技巧本案鉴定结论中有诸多疑点需要通过发问达到抗辩的目的。本人根据该结论中的漏洞,设置了如下问题:1、三名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取得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2、加州2号名称从何而来,质量有何标准和依据?3、鉴定辣椒苗的过程,物流公司是否派出工作人员?4、亩数是如何测了出来的?5、鉴定书中认定原告按照要求及时施肥、除草、浇水,证据是什么?6、为什么相邻的农户杨某使用同样的苗却能够高产?7、原告的辣椒销售给何人,售价是多少?等等,原告对以上问题均无法正面回答,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承包土地的合同,结果显示是四名农户承包了土地,原告却以三人名义起诉,明显遗漏了共同诉讼人,诉讼程序违法。通过发问,庭审中本人的抗辩理由进一步加强。四、办案小结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较强,但它也仅仅是属于七种证据之一,不能迷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往往是民事案件中核心证据,因此推翻鉴定结论基本会达到胜诉的目的。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鉴定机构资质是否合法;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3、有无事实依据;4、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5、做出系统而有力的发问。正因为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的法律特性,反而会因为出现较小的疏忽和漏洞而被全面推翻,如何找到这些疏忽和漏洞正是衡量你是否是一名资深律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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