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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武律师
姚武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州
主办律师

遗产分割案中的遗产认定问题

继承2013-04-25|人阅读

案情经过:王某夫妇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海、王军、王红(化名)2007年王某去世,王红将王某夫妇的存款61000元取走,之后将母亲接到市区居住两年。期间母亲索要过存款,未果。今年年初,母亲去世,王军将母亲的未领工资、房屋拆迁赔偿款、抚恤金等4万余元存入自己名下,王红将王军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追加王海为共同原告,一审判决王军占有的4万余元为遗产,其中抚恤金参照遗产进行分割,认为王红占有的61000元已经不存在,不能视作遗产进行分割。本人作为王军代理人不服判决,起诉至中院,中院依法进行了改判,将61000元纳入遗产进行分配,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剩余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焦点问题:遗产被消耗掉就不再进行分配了吗?以下是本人代理意见:

疆梨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军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王红、王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二审代理人,现结合法律与事实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二审法院依法应将王红取走的被继承人生前存款610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可以证实,王红在其父亲去世后擅自将父母存款61000元取走并进行消费,根据王海及证人的陈述,其母亲多次索要存款,甚至跪在王红面前,王玉华都未返还存款。

代理人认为,父母的存款在母亲健在的时候不适合当作遗产进行分割,母亲一旦去世,生前老两口的存款应当按照法定遗产进行继承,由于父母没有书写任何遗嘱,该存款只能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如果法院或者王红推断老两口同意王红占有并获得遗产,那么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王红,王红有义务举证证实老两口将遗产交由其获得的事实。庭审中,王红并未出示任何证据,因此,老两口的存款应当当做遗产进行分配,且属于法定继承。

二、法院可酌情在61000元遗产基础上扣除一部分开支,剩余当做遗产进行分割。

虽然王红在库尔勒与母亲同住了一段时间,也的确有些开支,但其母亲是带着工资和其一起生活的,王红也自认和女儿花销过父母的存款,因此不能将全部的开支都从存款中扣除,王红自认租住房屋生活了两年,期间其母亲工资也由其支取,因此能够从存款中扣除的应该是很小一部分。根据当时库尔勒生活标准,贵院可以酌情扣除一部分存款作为王红的必要支出,其余必须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三、根据三名当事人签订过协议书,明确约定母亲去世前由王军赡养,并负责母亲的全部经济收入。根据该协议书内容以及公平原则,显然王军赡养父母的条件之一就是获得母亲的全部经济收入,但原审法院却对该证据没有采信。代理人认为,该份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对母亲生前财产的约定,应当由王军获得。王红在父亲病重期间可以将父母的全部存款占为己有,原审法院却不查实,却将约定归王军所有的遗产进行分割,显然在偏袒王红。

综上,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就匆忙下判,侵犯了王军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王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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