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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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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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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该劳动者纵火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2013-04-1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凌晨,某形象设计公司员工宿舍发生纵火案,纵火人为该公司一周前因打架斗殴被开除的廖某,廖某纵火后,跑到一天桥,并自该天桥跳下,经送院不治身亡。该纵火案共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于2012年2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案件发生后,因纵火人已自杀,刑事追诉程序终止。三名受伤员工无法自纵火人家属处取得赔偿,遂起诉该形象设计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后我方接受公司委托,代理该三案的诉讼活动。

审理经过:

该三案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调解无效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其中一人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主持双方调解,无果,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与廖某纵火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辞退廖某后允许其暂住宿舍是否存在过错?公司宿舍管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评析:

我方接受公司委托后,深入了解案情,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和案例,从法律规定、法学原理、社会现实、可能后果等多维度、多层面地阐释了我方的主张:公司因廖某打架斗殴而解除其劳动合同是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行驶;公司辞退廖某后允许其暂住宿舍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宿舍管理情况与廖某纵火没有关系;廖某纵火系因其脆弱的心理和扭曲的性格所致。因此,廖某纵火与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及宿舍管理等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在廖某纵火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主张,判决驳回三案原告即受害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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