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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律师
河南-郑州
专职律师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河南XX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劳动争议2019-04-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某于2004年4月份到被申请人河南XX饲料有限公司处工作,现任业务经理,每月工资xxxxx余元。申请人入职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0个月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还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请人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依法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一、被申请人应依法应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和车旅费及损失xx万元;被申请人应支付长期拖欠申请人的车旅费xx万元。

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申请人2009年1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7月、2013年2月、12月、2014年1月、2月、3月、2015年3月工资一直拖欠不发,被申请人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申请人提供的车辆票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关的车旅费。

二、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加班费工资xx万元及年休假工资xx万元;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3年、2014年年终奖xx万元。

申请人有权要求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年终奖。自被申请人用工之日起,申请人开始正常上班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节假日、星期天工作,而且没有补休,也不支付足额的加班费用,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都是这样。申请人提供的证人的相关证言,足以证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申请人当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参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多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xx万元。

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一系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依照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变更套餐证明、手机户名变更证明各一份、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一份、2014年1月份郑州基地猪饲料业务员工资审核表一份、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xx资料、丁某某、朱某某xx资料、崔某某的证人证言一份、录音资料与光盘各一份可以看出,申请人已于2004年4月份在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共计十一年之久,被申请人应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xx万元。

四、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xx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申请人已于2004年4月份在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共计十一年之久,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止,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xx万元。

、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五险一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解读:《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应当为申请人补交五险一金,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这项请求。

【案情结果】

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作为最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申请人自行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案字(20XX)办字第XXXX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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