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率帆律师
赵率帆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抢劫罪

刑事辩护2014-05-30|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我们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争辩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的前提是确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即在既遂之前已经停止。被告人因与女友分手,心情不好于是借酒消愁。在神智已不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出于发泄、愤恨一时冲动进入被害超市实施抢劫。在挟持超市收银员拿到营业款人民币700元后,突然良心发现、幡然悔悟,又出于对法律的惧怕遂将手中的700元放回收银台的桌子上。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三、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如果量刑过长,不利于罪犯改造。不利于回归社会,为以后形成新的隐患。刑罚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本案中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微乎其微的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一个适当的刑罚,以便做到罪责行相适应。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有犯罪中止的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本案的被告康**家在遥远的重庆市农村,父母体弱多病,家徒四壁。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康**在本案中,始终是因感情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康**予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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