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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文律师
孔令文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劳动争议2014-05-06|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月,李某入职佛山市某陶瓷公司,从事维修代班工作,入职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27日,李某以家里有事为由向佛山市某陶瓷公司申请离职,佛山市某陶瓷公司于当天批准李某的离职申请,并与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时隔10个月,李某经过“法律高人”指点后,2013年12月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支付其(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000元;(2)2013年2月19日;(3)2013年20日两天工资366.67元;(4)支付2012年年度全勤奖1200元和年终奖金1500元;(5)支付在职期间共7天带薪年休假工资5310.34元;(6)退还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未办理医疗保险费409.32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102.33元;(7)补缴从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医疗保险和从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失业保险。    二、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分析后,以如下三点理由提出答辩意见: (1)李某是因自身家里有事向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提出离职,并非非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2013年1月27日李某因家里有事向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佛山市某陶瓷公司于当天批准李某人离职,并于当天全部足额发放了李某的工资及李某在工资表签名确认。

(2)佛山市某陶瓷公司从未承诺支付李某全勤奖及年终奖,且该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3)佛山市某陶瓷公司离职时已支付申请人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5329.3元。

(4)李某要求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应当不予以支持。

综上,应当驳回李某所有的仲裁请求。

三、代理结果 仲裁裁决: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向李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5元。

四、凯坤律师点评

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以口头的形式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为支付完全员工的全部工资时,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其实单凭员工的书面的离职申请,是不足以证明该员工已经离职,只是可以说明该员工有离职的意向。若用人单位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批准时同时出具一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员工签名确认,注明:某员工因自身或者家里有事的原因,自某年某月与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某单位在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付清某员工工资,双方今后不存在任何关系。

这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证明员工日后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与本单位无关,可不用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可防止员工要求支付未上班时间的工资,可让企业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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