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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洪超律师
郝洪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嫌疑人假释期内入室抢劫经律师辩护在法定刑期内判处最低刑罚

刑事辩护2018-09-03|人阅读

嫌疑人假释期内入室抢劫经律师辩护在法定刑期内判处最低刑罚

案号:2017)鲁0214刑初269号

案由:抢劫罪

主办律师:郝洪超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刑某吕某持电警棍、钢管至本区夏庄王某的暂住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王某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0元。赃款分肥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刑某吕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建议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酌情判处。被告人刑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被告人刑某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刑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刑某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到案后揭发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应认定为立功;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4、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2、系初犯、偶犯;3、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预谋抢劫后,准备作案工具,分别采取持钢管殴打、持电警棍吓唬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刑某的辩护人提出刑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刑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该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执释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刑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与剩余刑期二年八个月零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三、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千八百元。扣押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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