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3年8月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后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2-4指指骨骨折,示中指血管神经损伤。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
刘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经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裁决企业赔偿刘某112170元。
在履行生效裁决书过程中,刘某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75000元作为赔偿,双方工伤赔偿纠纷了结,再无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