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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律师
赵勇律师
江苏-泰州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劳动争议2013-12-27|人阅读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25月在泰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王经理会很苦恼地请求律师为其劳动仲裁。原因是该公司与其签订书面聘任劳动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经理的税前工资为8000元,并社会保险与祝福公积金。知道现在已经有2个月工资没有给了。而且也不给交纳社保。要求和公司打官司。要求公司给付未付工资并交纳社保等。

【法律分析】:

本人仔细研究王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发现该协议书上果然有这么一条:即上述工资额已经包括社保和公积金。单位试图以这种方式规避交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属于严重违法的。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社保的行为均属于无效的。于是本律师认定该合同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单位不交纳社保,已经违法劳动法了,同时还拖欠工资2个多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代扣的情形,王经理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存在依法扣除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王经理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王经理除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外,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他还有另外两种救济途径:(1)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冯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公司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2)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鉴于王经理工资过高,只有仲裁。在结合公司并未为其交纳社保,也属于违法,公司理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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